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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栾友强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中合,栾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47-1号申请执行人马中合,男,汉族,1963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练村镇称湾村委马湾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30801099X。被执行人栾友强,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陶老庄长集行政村陶庄13-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30512659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中合与被执行人栾友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栾友强的财产共有人霍影在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老支行有存款,该存款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栾友强的财产共有人霍影在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老支行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审判员 王昆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