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鑫鑫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鑫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353号原告: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南区粮食物流园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520914498。法定代表人:张正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蕾,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鑫鑫种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闸桥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678093008XN。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超,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忠,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鑫鑫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彩先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於丹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