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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广磊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935号周广磊,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桥西区永辉巴黎*#楼*号,联系电话158××××2326冯志军,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住所地河北省××桥西区××大街北小区××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58××××7851李志红,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桥西区××大街北小区××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58××××9686周广磊申请冯志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56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广磊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56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良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