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健房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一段268号。法定代表人:古昭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祥云,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健,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执行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健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62867元,执行费84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业已缴纳执行费843元。据此,本案执行到位款6371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