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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彭一波、吴雪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一波,吴雪锋,汪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校?对: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彭一波,男,1985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雪锋,男,1977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桦,女,1978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一波与被执行人吴雪锋、汪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一波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1日始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雪锋、汪桦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吴雪锋、汪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彭一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1日始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审判员  吴礼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含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