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余殿明诉张海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殿明,张海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刑初173号自诉人余殿明,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人张海方,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自诉人余殿明以被告人张海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海方已全部履行其执行义务。自诉人余殿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方已全部履行其执行义务,自诉人余殿明要求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余殿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