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崔彩霞与刘军孝、王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彩霞,刘军孝,王苏平,焦潘库,郭森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崔彩霞。被执行人:刘军孝。被执行人:王苏平。被执行人:焦潘库。被执行人:郭森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彩霞与被执行人刘军孝、王苏平、焦潘库、郭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崔彩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