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崔彩霞与刘军孝、王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彩霞,刘军孝,王苏平,焦潘库,郭森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崔彩霞。被执行人:刘军孝。被执行人:王苏平。被执行人:焦潘库。被执行人:郭森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彩霞与被执行人刘军孝、王苏平、焦潘库、郭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崔彩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