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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俭兵、罗小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俭兵,罗小枝,鲍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杨俭兵,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罗小枝,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鲍国武,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芜湖仲裁委员会(2016)芜仲字第15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鲍国武价值为534768.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运华审 判 员  钱韦玮代理审判员  柳乐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双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