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州山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迦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山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迦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山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三通路9号中亭街改造嘉辉苑连体部分3层30店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62270559E。法定代表人:王洪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迦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J1168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912435-1。法定代表人:林祺。上诉人福州山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迦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台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2月22日填发催缴上诉费通知,上诉人未按该通知要求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州山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秀榕审判员 薛闳引审判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巍PAGE(2017)闽01民终3021号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