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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6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教菊与谢金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教菊,谢金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教菊,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林,上海烨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金石,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教菊因与被上诉人谢金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5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教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教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教菊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黄宇宏审 判 长  高增军审 判 员  王益平代理审判员  丁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