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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206号被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罚金一案中,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刑初26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两次查证,经本院实施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某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02执206号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