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杰友,夏素梅,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黄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17-17A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291867(1-1)。法定代表人:袁庚,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J幢A区1-402室。法定代表人:黄杰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杰友,男,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夏素梅,女,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居住地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香港商业步行街F楼301室。法定代表人:黄光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玲,女,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8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的本息10477760.49元、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的利息1948863.44元、利息损失211273.07元、律师代理费87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5176.39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案件受理费86459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89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杰友、夏素梅、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黄玲银行存款13241024.3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杰友、夏素梅、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黄玲尚未支取的收入13241024.3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杰友、夏素梅、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黄玲价值为13241024.3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