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如苗与嵊州市金庭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如苗,嵊州市金庭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3768号原告:徐如苗,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伟钦,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嵊州市金庭镇卫生院,住所地:嵊州市金庭镇晋溪村。法定代表人:史红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南,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露丹,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如苗与被告嵊州市金庭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徐如苗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如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如苗撤诉。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计753元,由原告徐如苗负担。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