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临沂市金石板材厂、石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金石板材厂,石少金,杜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01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庆顺,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市金石板材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石少金,经理。被申请人:石少金,男,汉族。被申请人:杜加英,女,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庆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金石板材厂(以下简称金石板材厂)、石少金、杜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庆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8012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金石板材厂、石少金、杜加英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苑家朱里村战友医院北侧临沂市金石板材厂拆迁补偿款35万元。刘庆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8012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其与金石板材厂、石少金、杜加英达成调解协议后,金石板材厂、石少金、杜加英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院���审查认为,2017年6月12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8012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刘庆顺与金石板材厂、石少金、杜加英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刘庆顺主张被申请人金石板材厂、石少金、杜加英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金石板材厂、石少金、杜加英拆迁补偿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金石板材厂、石少金、杜加英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苑家朱里村战友医院北侧临沂市金石板材厂拆迁补偿款3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