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路街道办事处、鲁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路街道办事处,鲁健,赵光华,刘宝兰,赵斌,胡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宜白路华宜里58号。被执行人:鲁健,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赵光华,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刘宝兰,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赵斌,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胡芹群,女,1989年7月2日出生,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路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鲁健、赵光华、刘宝兰、赵斌、胡芹群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路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腾房现因特殊原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