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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韦武东、莫寿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武东,莫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249-2号申请执行人韦武东,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莫寿华,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韦武东与被执行人莫寿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韦武东依据本院(2016)桂1323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寿华履行本院(2016)桂1323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韦武东经济损失43419.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桂1323民初1247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莫寿华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莫寿华的房产、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依法划拨莫寿华的1700元银行存款和依法查封莫寿华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外,均未发现莫寿华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莫寿华的具体行踪和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查封的三轮车因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控制和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莫寿华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