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8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烨、陈俊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烨,陈俊宏,李虹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梁烨,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陈俊宏,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李虹卿,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烨与被执行人陈俊宏、李虹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虹卿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环路恒大苹果园东方诗韵1栋2单元504号房产,本案按比例参与分配得款313838元。此外,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土地、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同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林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