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治朝、张芯瑞等与中煤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宋晓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治朝,张芯瑞,中煤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张能提,冀林香,宋晓华,张富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7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治朝。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芯瑞。法定代理人:张治朝(系上诉人张芯瑞之父),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象魁,系孝义市兑镇镇上吐京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8号怡和优盘5层。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艳,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能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冀林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晓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富瑜。上诉人张治超、张芯瑞、中煤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能提、冀林香、宋晓华、张富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治超、张芯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利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