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建勋、峡江县富源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勋,峡江县富源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勋,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被执行人:峡江县富源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砚溪镇步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823210001596。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建勋与被执行人峡江县富源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金额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未执行金额10115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峡江县富源硅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建勋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开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