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国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370号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海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谭国华,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永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瑞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