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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诚鑫食品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诚鑫食品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730号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三新路。法定代表人:王士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秀,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诚鑫食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经营者:刘佩群。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诚鑫食品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王力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