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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付田与张东晨、张扬夕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付田,张东晨,张扬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李付田,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东晨,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扬夕,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李付田与张东晨、张扬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扬夕在亳州经济开发区第三管理区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安置还原小区H区8#1单元804室拆迁还原房一套(面积为112.6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扬夕名下位于亳州经济开发区第三管理区安置还原小区H区8#1单元804室拆迁还原房一套(面积为112.63㎡),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抵付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