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廷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廷蕾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廷蕾,男,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现住正定县。因犯销售赃物罪,2004年4月14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7年3月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廷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廷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5月份,封龙飞(已判刑)等人从正定县雕桥村迎宾小区等地盗窃电动三轮车四辆,后封龙飞将上述电动三轮车卖给被告人梁廷蕾,梁廷蕾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四辆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1313元。2、2016年4、5月份,马某、韩某(二人已判刑)等人从正定县常山公园等地盗窃电动三轮车十二辆,后马某、韩某等人将其中十一辆电动三轮车卖给被告人梁廷蕾,梁廷蕾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十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6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廷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廷蕾的供述与辩解,罪犯封龙飞、马某、韩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意见,涉案三轮车照片,其它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廷蕾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廷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梁廷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但其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多次收购违法所得,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违法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其退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廷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廷蕾与封龙飞、南明扬共同退赔王更申2933元;与封龙飞、南明扬、徐明杰共同退赔刘春玲2805元;与封龙飞、赵东明共同退赔房乐乐3325元;与封龙飞共同退赔吴利锋2250元。与韩彬、马燕青共同退赔李胜男1798元;退赔刘娟娟2534元;退赔王新宽2272元;退赔肖志明2816元;退赔麻丽嫚4851元;退赔王利平2378元;退赔李继业2035元;退赔张文江3681元;退赔李志彬2590元;退赔黄超英3177元;退赔房小珍2478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程计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