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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与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434号原告: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59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伏家镇。法定代表人:周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龙,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玉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