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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胡立江与许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江,许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814号原告胡立江,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朱振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亚杰,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江诉被告许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立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亚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胡立江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