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伯胜与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康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伯胜,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4行初25号原告:刘伯胜,男,1983年9月5日,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康市龙川中路398号。法定代表人:朱彭年,局长。出庭负责人:吕华忠,系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姚锦新,系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程建强,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朱志杰,市长。委托代理人:胡凯航,系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跃明,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伯胜诉被告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康市人民政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中,因原告刘伯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伯胜负担。审 判 长 卢发扬人民陪审员 吕 方人民陪审员 颜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 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