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三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登记地址及家庭住址三河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羁押1个月28天)。2017年6月6日经三河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明明、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6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魏大永、李泊芊、薄建营(均已判刑)来到三河市新集镇荣村,无故使用砍刀、镐把等工具,将张某1、尹某2、张某2三家的大门破坏。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家被毁坏的大门共计价值人民币4610元。其中尹某2家1175元、张某1家2188元、张某2家1247元。2、2016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魏大永、李泊芊、薄建营(均已判刑)来到三河市新集镇荣村尹某2家,欲再次滋事,并无故关闭村内的电闸。尹某2的西邻居尹某1出来查看停电原因时,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薄建营将被害人尹某1踹倒,并持刀将尹某1的脸部砍伤。经鉴定,尹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同案犯魏大永、李泊芊、薄建营供述、被害人张某1、尹某2、张某2、尹某1的陈述、证人王学存、潘增的证言、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三河市医院诊断书、三河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的刀、钢管、镐把等物品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张某1与被害人尹某1之子尹某4分别报警本案。2016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上网通缉。2017年3月16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2017年4月21日,李某某、薄建营等四人共同赔偿了四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还查明,李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0月5日刑满释放。上述量刑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出示的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损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属情节严重;其还伙同薄建营随意殴打被害人尹某1,并致尹某1轻伤,属情节恶劣。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的上述量刑情节及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民事赔偿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羁押的1个月28天,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人民陪审员 孙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1、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