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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凡义与平乡县丰业橡胶助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009号原告孟凡义,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刘永改,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被告平乡县丰业橡胶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北张庄村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义与被告平乡县丰业橡胶助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凡义负担。审判员  白彦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玉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