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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发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076号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经营者何显惠:该租赁站经理。被申请人: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法定代表人高宗才,该公司经理。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发建筑设备租赁站因与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方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讼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