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汤春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春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442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春祥,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6年10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5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春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春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汤春祥在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蚌怀路桃花园小区路口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一袋毒品(重1.15克)时,被当场抓获。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因成分。被告人汤春祥被抓获后,检举孙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自己吸食冰毒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到孙某住处将其抓获。为证明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汤春祥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汤春祥检举揭发孙某的犯罪行为,并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孙某,系立功。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春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汤春祥在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蚌怀路桃花园小区路口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一袋毒品(重1.15克)时,被当场抓获。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因成分。被告人汤春祥被抓获后,检举孙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自己吸食冰毒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到孙某住处将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春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孙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称重笔录、提取笔录、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蚌)公(司)鉴(毒品)字[2016]127号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蚌埠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蚌埠市公安局龙某分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现场方位示意图、蚌埠市公安局龙某分局犯罪线索查证情况审核表、犯罪线索查证情况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春祥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检举揭发孙某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孙某,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春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汤春祥非法所得的1000元赃款予以追缴,涉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汤春祥的刑期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章鸿雁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李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