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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刑更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军会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军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更151号罪犯杨军会,曾用名杨鹏,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渭滨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杨军会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3日至2017年11月12日止,于2014年12月4日送至陕西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本院对该犯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自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底累计获得1314分(其中含单项奖励成绩25分),折合积极十三个。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属实,且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奖、扣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军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结合执行机关量化考核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军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德家审判员  刘联胜审判员  刘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快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