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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丁锦智、孔宪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锦智,孔宪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财保147号申请人:丁锦智。被申请人:孔宪玉。申请人丁锦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孔宪玉驾驶的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标的额20万元)及被申请人孔宪玉位于日照市XX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55万元)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共计75万元)。申请人丁锦智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期限至2019年7月19日止。二、查封被申请人孔宪玉位于日照市XX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保全期限至2020年7月19日止。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丁锦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世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德粉提示: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不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将承担保全被解除的风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