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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夏建龙与被告杨安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龙,杨安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1052号原告:夏建龙,男,汉族,1959年5月29日出生。被告:杨安平,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出生。原告夏建龙与被告杨安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夏建龙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安平主动和原告夏建龙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夏建龙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建龙负担。审 判 员  康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姚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