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国家粮食储备库与邢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国家粮食储备库,邢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906号原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国家粮食储备库,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法定代表人:贾连万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娟,内蒙古科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哈申,内蒙古科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玉,男,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勾菲菲,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成,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国家粮食储备库诉被告邢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国家粮食储备库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国家粮食储备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国家粮食储备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0元,减半收取330.5.00元,由原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国家粮食储备库负担。审判员 宋殿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北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