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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立华与周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华,周宝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481号原告李立华,男,汉族,1968年04月27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任丘市。被告周宝成,男,汉族,1969年01月07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华诉被告周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华2017年0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立华承担25元。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