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立华与周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华,周宝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481号原告李立华,男,汉族,1968年04月27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任丘市。被告周宝成,男,汉族,1969年01月07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华诉被告周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华2017年0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立华承担25元。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