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芮某耀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刑初290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芮某耀,男,1990年6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为莱州市。2010年12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1年10月24日。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某耀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雯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某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芮某耀于2017年3月8日21时16分许,趁戴某佳家中无人,采取翻墙入户之方式进入其家中,盗窃戴某佳放在正间电脑桌抽屉内的人民币3000余元及电脑桌上的200余元零钱,共窃取人民币3200余元。被告人芮某耀退还失主损失。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芮某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另查,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芮某耀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芮某耀退还失主戴某佳损失3200元,戴某佳对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芮某耀供认不讳,并有失主戴某佳及其妻子蔡某萍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芮某耀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芮某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芮某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定为自首,退赔失主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芮某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欣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茜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