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邱士均、夏贤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士均,夏贤松,李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邱士均,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夏贤松,男,汉族,住普陀区。被执行人李开珍,女,汉族,住普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士均与被执行人夏贤松、李开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邱士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夏贤松、李开珍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邱士均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夏贤松、李开珍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邱士均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夏贤松、李开珍强制执行的申请。(2017)浙0903执76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审判员 於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