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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523号淮南****所:关于申请人张某诉被申请人郭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车牌号为皖D×××××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1年。附:(2017)皖0403财保24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