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523号淮南****所:关于申请人张某诉被申请人郭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车牌号为皖D×××××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1年。附:(2017)皖0403财保24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