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姚英高与姚超峰、姚新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英高,姚超峰,姚新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713号原告:姚英高,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姚超峰,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姚新科,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钦,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英高与被告姚超峰、姚新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姚英高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英高撤回对被告姚超峰、姚新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姚英高负担。审判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光鑫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