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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春晓、黄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晓,黄帅,王秀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1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晓,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黄帅,男,汉族,1989年5月3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被申请人王秀莉,女,汉族,1992年7月2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武邑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春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帅、王秀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95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