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苏尊与曾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尊,曾远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56号原告:苏尊,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曾远洋,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尊诉被告曾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尊撤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苏尊负担。审 判 长 许文华人民陪审员 陈世永人民陪审员 徐加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