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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世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627号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马忠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为民,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忠,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世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谢然军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人民陪审员  武凤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