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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902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尚某,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宝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