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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刘长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刘长通,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0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839号。组织机构代码73260729-7。代表人万海涛,行长。被执行人:刘长通,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车镇乡瓦老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婷,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华县金惠乡李岩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与刘长通、张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罚息共计389734.35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长通、张婷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刘长通所有的鲁E×××××奇瑞轿车一辆,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长通、张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