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占迎与路敏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占迎,路敏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占迎,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敏,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占迎因与被上诉人路敏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7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占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被上诉人路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占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裁定,责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继续审理并判决。主要事实与理由:1.张占迎与路敏签订《理财协议》,张占迎共计转给路敏2107490元,约定年收益20%,本金随时可以退出。张占迎多次要求路敏退还本金均被拒绝;2.2015年1月15日,路敏与北京卓尔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公司)签订了解除理财协议书,约定由卓尔公司从2015年3月开始还款至2015年10月30日还清。卓尔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路敏辩称,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法院裁定,不同意张占迎的上诉请求。张占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张占迎与路敏所签订的《理财协议》;2.路敏返还张占迎理财本金510050元整;3.案件诉讼费用由路敏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张占迎(乙方)与路敏(甲方)签订的《理财协议》约定:“在协议规定的内容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国家政策的突变或查阅,卓尔集团无力支付每月收益、或公司面临的突变等)这种风险均由乙方自己进行承担,与甲方毫无关系。”现卓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潜逃境外,路敏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以非法经营罪正式立案侦查,其中包含诉争款项,在该刑事案件未经公安部门侦查终结之前,路敏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无法做出判定。裁定:驳回张占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退还张占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意见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为法院是否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经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已经以卓尔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其中包含诉争款项,在该刑事案件未经公安部门侦查终结之前,本案暂不宜处理。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情况,裁定驳回张占迎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张占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新华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陈亢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园园书 记 员 李延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