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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束宝珍与宋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宝珍,宋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029号原告:束宝珍,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宋雷,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地址:莱城区鲁中东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吴中云。原告束宝珍与被告宋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束宝珍因治疗未终结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