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嘉年华服饰有限公司与刘艳玲、刘艳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嘉年华服饰有限公司,刘艳玲,刘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265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嘉年华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艳玲。被执行人刘艳梅。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107.5696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