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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聂元民、刘先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元民,刘先志,王伟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556号申请执行人聂元民,男,1969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刘先志,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王伟爱,女,197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滑县。聂元民申请执行刘先志、王伟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刘先志、王伟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聂元民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案件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刘先志、王伟爱的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先志、王伟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聂元民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文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