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齐连伟与被告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连伟,蒋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575号原告:齐连伟,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蒋志强,男,1957年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连伟与被告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连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齐连伟负担。审 判 长 张强& # xB;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