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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齐连伟与被告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连伟,蒋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575号原告:齐连伟,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蒋志强,男,1957年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连伟与被告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连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齐连伟负担。审 判 长 张强& # xB;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