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通城县精英商行与黎作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城县精英商行,黎作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1129号原告:通城县精英商行。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锡山工业园。经营者:陈绍富,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经商,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经商,住本县。系原告陈绍富之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明,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黎作仁,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经商,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美华,女,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经商,住本县。系被告黎作仁之妻,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通城县精英商行与被告黎作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通城县精英商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城县精英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城县精英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城县精英商行承担。审判员 杜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帆 关注公众号“”